中公浙江人事考试信息网·浙江法考考试网提醒您关注浙江法考问答:【2020浙江法考考试问答:强迫宝宝过度进食是虐待吗?如何提起告诉呢?】
1、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长期强迫婴幼儿过量进食以致体重严重超标是否属于虐待?
(1) 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2) 虐待罪客观上表现为一方家庭成员对另外家庭成员的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虐待罪最常见的方式是经常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虽然长期强迫婴幼儿过量进食并不常见,但其对婴幼儿身心的伤害结果并无差异,可以认定为客观上采取了与列举情况同等程度的虐待行为。
(3) 本罪的主体具有特殊规定,即家庭成员。
(4)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为达到自身目的,而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即直接追求被害人遭受伤害的悲惨结果,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为了追求其他目的而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3、谁可以向法院起诉虐待罪?
虐待属于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案件。所谓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对,指的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指的是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都可以作为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此外,即使不构成虐待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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