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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杭州市区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杭州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杭州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杭州常住户口满两年的(包括萧山和余杭区,不含其他五县市)。
4.配偶因其他原因取得杭州户口的,可比照随军条件进杭安置。
5.父母在杭州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6.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杭州有常住户口的。
7.未婚的,其父母在杭州有常住户口的。
8.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杭州安置的。
9.夫妻双方同为现役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10.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杭州的。
11.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2.荣立一等功且符合进浙条件的,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荣立二等功且符合进杭条件的,可在杭州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13.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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